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強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非銀機構)監管,中國銀保監會對《中國銀保監會非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中國銀保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本次修訂立足于提升非銀機構監管有效性,重點圍繞以下3個方面:一是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工作要求,精簡審批事項,優化許可條件及程序;二是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非銀機構股權管理,提升相關監管規則一致性;三是進一步完善非銀機構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及高風險機構處置等相關規定,彌補監管實踐中發現的制度短板。
《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公布,根據2018年8月17日《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同時廢止。
以下為《辦法》原文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銀保監會批準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
第三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銀保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相關規定和本辦法,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行政許可中應當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銀保監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相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章 機構設立
第二節 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設立
第二十一條 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保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于總人數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發起人是指除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內法人機構和境外金融機構。
第二十三條 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不低于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為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可;
(七)境外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的,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保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九)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十)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四條 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二)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作為金融租賃公司控股股東的,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30%。
(五)最近1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銷售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六)為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八)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可。
(九)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作為金融租賃公司控股股東的,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40%(含本次投資金額);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十一)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五條 在中國境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融資租賃公司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不低于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作為金融租賃公司控股股東的,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30%。
(五)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可。
(六)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七)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八)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作為金融租賃公司控股股東的,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40%(含本次投資金額)。
(九)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至少應當有1名符合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起人,且其出資比例不低于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二十七條 其他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可。
(四)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30%。
(五)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作為金融租賃公司控股股東的,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七)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作為金融租賃公司控股股東的,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40%(含本次投資金額);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八)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八條 其他境內金融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滿足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及第十項規定。
第二十九條 其他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原則上不低于10億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
(七)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保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九)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十)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金融租賃公司股權;
(七)被列為相關部門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八)存在嚴重逃廢銀行債務行為;
(九)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不實聲明;
(十)因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查處,造成惡劣影響;
(十一)其他對金融租賃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遵守并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下列內容:
(一)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二)應經但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未向監管部門報告的股東,不得行使股東大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
(三)對于存在虛假陳述、濫用股東權利或其他損害金融租賃公司利益行為的股東,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限制或禁止金融租賃公司與其開展關聯交易,限制其持有金融租賃公司股權的限額等,并可限制其股東大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
(四)主要股東承諾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質押或設立信托;
(五)主要股東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采取風險處置措施、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轉讓、涉及司法強制執行或者在同一出資人控制的不同主體間轉讓股權等特殊情形除外);
(六)主要股東應當在必要時向金融租賃公司補充資本,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
第三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三十三條 籌建金融租賃公司,應由出資比例最大的發起人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省級派出機構提交申請,由省級派出機構受理并初步審查、銀保監會審查并決定。決定機關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三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籌建期為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完成籌建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保監會和擬設地省級派出機構提交籌建延期報告?;I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籌建許可。
第三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開業,應由出資比例最大的發起人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省級派出機構提交申請,由省級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并決定。省級派出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保監會。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應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不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省級派出機構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發證機關收回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八節 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設立
第八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申請設立境內專業子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二)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三)各項監管指標符合《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
(四)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
(五)在業務存量、人才儲備等方面具備一定優勢,在專業化管理、項目公司業務開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的經驗,能夠有效支持專業子公司開展特定領域的融資租賃業務;
(六)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可;
(八)監管評級良好;
(九)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設立境內專業子公司原則上應100%控股,有特殊情況需引進其他投資者的,金融租賃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引進的其他投資者應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以及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規定的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條件,且在專業子公司經營的特定領域有所專長,在業務開拓、租賃物管理等方面具有比較優勢,有助于提升專業子公司的業務拓展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
第八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設立的境內專業子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保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以及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設立境內專業子公司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八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籌建境內專業子公司,由金融租賃公司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省級派出機構提交申請,同時抄報金融租賃公司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由擬設地省級派出機構受理并初步審查、銀保監會審查并決定。決定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擬設地省級派出機構在將初審意見上報銀保監會之前應征求金融租賃公司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的意見。
第八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的籌建期為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完成籌建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保監會和擬設地省級派出機構提交籌建延期報告。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籌建許可。
第八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開業,應由金融租賃公司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省級派出機構提交申請,由擬設地省級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并決定。省級派出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保監會,抄送金融租賃公司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
第八十八條 申請人應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境內專業子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不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擬設地省級派出機構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申請設立境外專業子公司,除適用本辦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確有業務發展需要,具備清晰的海外發展戰略;
(二)內部管理水平和風險管控能力與境外業務發展相適應;
(三)具備與境外經營環境相適應的專業人才隊伍;
(四)經營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所提申請符合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
第九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設立境外專業子公司,應由金融租賃公司作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由省級派出機構受理并初步審查、銀保監會審查并決定。決定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金融租賃公司獲得銀保監會批準文件后應按照擬設子公司注冊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辦理境外子公司的設立手續,并在境外子公司成立后15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及金融租賃公司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報告境外子公司的名稱、成立時間、注冊地點、注冊資本、注資幣種、母公司授權的業務范圍等。
第三章 機構變更
第一節 法人機構變更
第一百一十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機構變更事項包括:變更名稱,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變更注冊資本,變更住所,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變更組織形式,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一百一十一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變更名稱,由銀保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名稱,由地市級派出機構或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并決定。決定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由地市級派出機構或省級派出機構決定的,應將決定抄報上級監管機關。
第一百一十二條 出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擬首次持有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5%以上或不足5%但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以及累計增持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5%以上或不足5%但引起實際控制人變更的,均應事先報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核準。
出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以上、5%以下的,應當在取得相應股權后10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或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報告。
第一百一十三條 同一出資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作為主要股東入股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家數原則上不得超過2家,其中對同一類型非銀行金融機構控股不得超過1家或參股不得超過2家。
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根據國務院授權持有非銀行金融機構股權的投資主體入股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投資人經銀保監會批準入股或并購重組高風險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不受本條前款規定限制。
第一百一十四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須經審批的,擬投資入股的出資人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務公司出資人的條件適用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三條及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因企業集團合并重組引起財務公司股權變更的,經銀保監會認可,可不受第八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十項以及第九條第五項、第六項、第八項規定限制。
(二)金融租賃公司出資人的條件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三)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的條件適用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二條及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四)貨幣經紀公司出資人的條件適用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五)消費金融公司出資人的條件適用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四條及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涉及處置高風險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許可事項,可不受出資人類型等相關規定限制。
第二節 子公司變更
第一百三十六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子公司須經許可的變更事項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境外全資附屬或控股金融機構變更名稱、注冊資本、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分立或合并,重大投資事項(指投資額為1億元人民幣以上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或者投資額占其注冊資本5%以上的股權投資事項);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變更名稱、注冊資本;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修改公司章程;財務公司境外子公司變更名稱、注冊資本;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一百三十七條 出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擬首次持有非銀行金融機構子公司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5%以上或不足5%但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子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以及累計增持非銀行金融機構子公司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5%以上或不足5%但引起實際控制人變更的,均應事先報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核準。
出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非銀行金融機構子公司股權1%以上、5%以下的,應當在取得股權后10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或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報告。
第一百四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須經審批的,擬投資入股的出資人應符合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須經審批的,由境內專業子公司向地市級派出機構或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派出機構或省級派出機構受理、省級派出機構審查并決定。決定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保監會。
第一百四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變更名稱,由專業子公司向地市級派出機構或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提出申請,金融租賃公司境外專業子公司變更名稱,由金融租賃公司向地市級派出機構或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派出機構或省級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并決定。地市級派出機構或省級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上級監管機關。
第一百四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變更注冊資本后仍然符合銀保監會的相關監管要求;
(二)增加注冊資本涉及出資人資格須經審批的,出資人應符合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三)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許可程序適用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變更注冊資本涉及出資人資格須經審批的,許可程序適用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申請修改公司章程的許可程序適用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因為發生變更名稱、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注冊資本等前置審批事項以及因股東名稱、住所變更等原因而引起公司章程內容變更的,不需申請修改章程,應將修改后的章程向地市級派出機構或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報備。
第五章 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
第四節 金融租賃公司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第一百六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二)提足各項損失準備金后最近1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體系;
(四)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五)具備開辦業務所需要的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六)制定了開辦業務所需的業務操作流程、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會計核算制度,并經董事會批準;
(七)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可;
(八)監管評級良好;
(九)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一百六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許可程序適用本辦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
第五節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境內專業子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
第一百六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境內專業子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募集發行優先股、二級資本債券、金融債及依法須經銀保監會許可的其他債務、資本補充工具,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二)資本充足性監管指標不低于監管部門的最低要求;
(三)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風險監管指標符合審慎監管要求;
(五)監管評級良好;
(六)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對于資質良好但成立未滿3年的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境內專業子公司,可由具有擔保能力的擔保人提供擔保。
第一百七十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應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申請人向銀保監會提交申請,由銀保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銀保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境內專業子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發行金融債券的許可程序適用本辦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九十四條 獲準機構變更事項許可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自許可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有關法定變更手續,并向決定機關和所在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獲準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許可的,擬任人應自許可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正式到任,并向決定機關和所在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完成變更或到任的,行政許可決定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行政許可。
第一百九十五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終止事項,涉及工商、稅務登記變更等法定程序的,應當在完成有關法定手續后1個月內向銀保監會和所在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
第一百九十七條 本辦法中的“日”均為工作日,“以上”均含本數或本級。
第一百九十八條 除特別說明外,本辦法中各項財務指標要求均為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第一百九十九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控股股東,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非銀行金融機構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不足百分之五但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前款中的“重大影響”,包括但不限于向非銀行金融機構派駐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協議或其他方式影響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和經營管理決策以及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方,是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但國家控制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五)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達成一致行動的相關投資者,為一致行動人。
第二百條 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相關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百零一條 銀保監會根據法律法規和市場準入工作實際,有權對行政許可事項中受理、審查和決定等事權的劃分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百零二條 根據國務院或地方政府授權,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各級財政部門及受財政部門委托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的其他部門、機構,發起設立、投資入股本辦法所列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監管要求等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百零三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公布,根據2018年8月17日《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同時廢止。
來源:中國銀保監會